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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科研院《关于再次明确科研技术服务等增值税简易征收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2 09:49:59.0   阅读次数:

校内各单位
    近期,不少教师因对我校“科研项目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单位取得我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3%进行进项税抵扣”这一政策办理事项不明确而走弯路。现将我院于2017年6月15日联合文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发布的通知再次发布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件中关于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学校提供的科研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税可采取简易征收方式(税率由6%降为3%)。经计财处、科研院和文科处研究并报学校及金牛区国税局同意,我校拟从2017年 7月1日起执行科研项目按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执行简易征收后,科研项目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单位取得我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3%进行进项税抵扣

2.目前正在执行中的科研合同其后期来款,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均按3%的税率计税。请各位老师及时与对方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3.为便于工作开展,目前科研项目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报销抵扣的,请于6月25日前尽快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和抵扣手续。

4.7月1日后,学校科研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报销,但不能抵扣进项税款。

5.符合免税条件的横向科研项目仍照常办理免税。

特别提醒:7月1日后,我校对科研项目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且不能抵扣进项税款。

联系人:郭芙蓉 66366273

王彩霞 66367910

周国强 66367905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文科建设处

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