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省本级社会保险费统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社险函【2017】40号)规定:“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首次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时间为每年一季度(3月31日前),执行时间为每自然年度的1月”。即自2017年1月1日起,新的缴费标准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医疗保险从4月开始按新标准执行)。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按照我校2016-2018年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于2018年3、4月分别补扣我校2017年1-3月的医疗保险费差额,2018年1-3月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差额。
2018年4月,人事处社保中心已按我校2018年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以新标准在工资中扣缴社保个人费用。2018年7月发放的工资中,将补扣2017年1-3月的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差额和2018年1-3月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差额。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