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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调整的温馨提醒

发布时间:2019-02-28 09:33:07.0   阅读次数:

校内各单位及各位教职工: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医保发[2018]7 号)文件相关精神,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政策有较大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涉及人员

医疗保险在四川省参保的教职工。

二、调整内容

(一)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下列费用:

1.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挂号)、门诊特殊疾病(含定点药店)、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服务费用。

2.在省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

3.在统筹地区内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

(二)跨省异地就医长期备案人员、医保关系跨省且跨制度转移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具体规定详见附件,如有疑问请咨询人事处社保中心(66366237 张老师)。

特此提醒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