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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通知
校内各位老师: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8月23日下发的《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川委办【2017】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四川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劳务费开支对象范围由“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企业和转制院所的研究人员、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修改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川委办【2017】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文件,于2017年9月1日起,学校所承担的所有四川省财政科研项目的经费不得向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发放劳务费。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川委办【2017】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