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中设备采购管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本通知中基本科研业务费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卡开头A09、A14)、牵引动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拨专项经费(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卡开头为J02)。
2、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要求,除牵引动力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可报家具和实验室改装费用外,上述经费不得用于购买台式机、笔记本电脑、IPAD、打印机、投影仪、相机等通用设备,不得用于实验室改造及家具购置。专业的科研设备不受限制,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3、项目负责人在购买科研设备时,需填写《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附件1),由科研院(或文科处)审核签章后,按照学校招标采购流程办理采购事项。
提示:上述经费中,除A14开头的经费卡由文科处审核外(犀浦校区综合楼552房间,电话66367413),其他经费卡由科研院基地科审核(犀浦校区综合楼210房间,电话66366294)。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文科建设处
计划财务处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