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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保费预扣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9 16:19:23.0   阅读次数:

    根据国家、四川省统一部署,自 2019 年 12 月起,我校已正
常缴纳事业编在职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和职业年金。基本养
老保险保费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扣代缴,缴费标准
为上年个人实际工资收入总额托低限高后的 12%。
     自 2020 年 1 月起,学校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和职业年金
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个人每月预扣标准。每月预扣标准调整为:
2019 年个人实际工资收入总额(不含科研收入)托低限高后的
月平均工资额的12%。
     特此通知